按照美国那边的法律事物常规来说,在开庭之前原告方都会把自己这边将要起诉凭仗的证据副本交给被告,这样的一个做法主要是为了降低司法成本。 这种做法在术语上叫做“证据开示”,这么一种东东呢,那是美英这种海洋法系以前特有的一种东东。美国证据开示的范围很广,一方当事人利用开示制度可以要求对方当事人提出几乎一切方面的情报。对于证据开示要求,只有三种反对是有效的:其一,所寻求的材料与案件毫不相干;其二,证据开示要求过分加重负担,但只适用于举证责任过重或可以其他方式提供信息的情况;第三,证据开示要求搜寻属于保密特权范围的信息。由于对开示范围限制的相关解释是宽松的,实际上美国对开示范围几乎没作任何限制。
经过卓有成效的证据开示,双方当事人对各自的案件情况有了更加知彼知己、更加切合实际、更加触及案件本质的新见解、新判断,以致判决的结果呼之欲出并趋于明朗化了,于是,双方当事人开始了他们的和解尝试,于是这样司法成本也就降低了当被告方知道了原告方拥有了很重量级的证据的时候,那官司也没有必要打了,所以不如直接庭外和解拉倒,这样以来比较省大家的时间,说不定还能协商一下少给对方赔点钱什么的。 这么一种制度呢,以前大6法系的国家也就是除了英国以外的欧洲国家很少使用,后来像是咱们中国,那也是借鉴了这么一种证据开示的形式。
不过在中国,证据开始那是申请之后要在法院的主持之下进行的,而在美国这边虽然说法官也可以主持,但是一般没人主持,就是原被告双方私下里交换一下证据就拉倒了。而像是商业诉讼,特别像是这种跨国的重量级的民事诉讼官司,那是肯定会有双方的证据开示的其实都不用看起诉书里面立达要求美泰赔偿多少钱,只要看之前美泰在媒体上说18oo万个玩具召都是因为立达的错。这么一句话那就多大的重量级?如果头这事儿被证明立达没有多大的责任的话,光是想想看就知道这不是几亿美元赔偿就能搞定的!
要知道美国这嘎哒,那赔偿起来可是跟中国不一样的!美国这边在赔偿的司法判定上,是有一种叫做惩罚性赔偿或者叫做报复性赔偿的机制存在的!在咱中国。赔偿那可是必须非常实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一百万,那就必须证明自己的利益的确因为被告的种种行为而损失了一百万!否则只损失了几万元,加上莫名其妙的所谓精神损失费,就要价百万的话。 法院哪怕判原告赢了,但是最后也不会要求被告赔百万的,可能就是赔几万元本来的损失,加上几千块的精神损失费,最后要求被告登报道歉之类就完了。
但是在英美法系里面就不一样了,在18世纪的案例中,法官为了惩罚被告,所以就有了惩罚性的大额赔偿判定。可能被告只给原告造成了几万元的损失,但是最后加上莫名其妙的精神损失费,可能最终真的要赔百万美元以上!这么一种东东的存在。本身的想法是震慑做错事的人,让其不敢再犯,同时也震慑他人,让他人也不敢这么做错事!本来这种想法是挺好的,但是美国人跟中国人一样,就特别善于现各种漏洞,就特别善于利用规则来得利经过几百年的展之后,美国的老百姓简直就跟刁民一样,哪怕是去海滩晒太阳,被海滩上的椰子树上掉下来的椰子砸到。哪怕只受轻伤,那也会要求什么上亿美金的赔偿!
而且美国还有一帮子律师专门帮着普通老百姓打这种官司,甚至他们还主动的去找各种出了奇葩事儿的老百姓,主动怂恿对方来打官司。 而律师的要求也很简单打官司的时候不用出太多的律师费。而如果官司打成了,那么最终要分给律师三分之一甚至一半以上的赔偿金!而这样以来,其实就等于是一帮子无良律师找各种刁民来敲诈厂商!如果说一些时候真的是厂商做错了,那也就罢了,但是更多的时候那些为了钱然后能力还特别强的律师,真是没有下限的在法庭上敲诈啊!
比如说曾经就有个例子。有个美国大老粗买了一辆很大的房车就是那种跟依维柯等客车差不多甚至更大,然后驾驶座后面不是座位,而是改造成了床、厨房、电视、卫生间等等设施,就是车子就可以当房子的这么一个玩意儿。这么一个大老粗买了这么一辆车之后,在西部荒漠无人区笔直的公路上面开,结果周围景色太相似,而且也没有什么车经过,更没有红灯路口什么的,开了一段时间之后这大老粗困了,于是他直接起身到后面的厨房里去倒咖啡喝来提神这时候他可是一个人开着车呢!他特么的没停车直接就从驾驶位上起身去倒咖啡了!这结果当然是车子直接冲下马路然后翻车了!
这大老粗一下子就受伤了,然后车子也翻的一塌糊涂,这时候就有律师跑过来说要帮他找厂家索赔!然后呢,这律师在法庭上就说,这厂家的说明书以及销售商在销售的时候,都没有提到过驾驶者不可以在架势的过程中离开座位!这特么的本来应该是常识啊!结果这律师就是说常识也可以有人没有,这不是消费者的错,是厂家没有想到有人可能不具有相应常识,所以导致了车子损伤以及消费者受伤,都是厂家的错!
这放在中国,绝对所有人都说那开车的大老粗是傻x!开车的时候谁会觉得自己可以离开座位?哪怕考驾照的时候从来没有人专门强调不许架势过程中离开座位,可是所有人都会知道!而这个美国大老粗呢,还就是通过律师的这么一种无理取闹,最终获得了上亿美元的赔偿!这厂家到哪儿说理去啊?他们做车子的时候怎么会想到会有人傻到开车到一半居然不停车就离开座位啊!所以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这种律师还真是不折不扣的法律强盗!
而这么一种夸张的惩罚性赔偿,那还特别容易出现在诽谤等等名誉权相关的案件中!而美泰和立达的这么一个官司,说白了就是名誉权官司啊!说白了就是立达告美泰诽谤啊!而这玩意儿涉及到了18oo万个玩具,本身价格那就差不多快两亿美元了,这要是再加上惩罚性赔偿,搞不好直接十亿美元就出来了!这样的案件难道不吸引媒体和普通老百姓的目光?那必须吸引!
同时,这立达方面也在积极的准备进行证据公示。 本来按照通常的做法,都是原告在限定证据公示的最后期限之前,才把证据混在一系列跟案件相关的文件里面,一起交给被告没错,这种证据公示没有法院主持,那真是可以玩儿各种各样的花招!谁说美国人就不钻空子的?按照美国方面的规定,这证据公示是必须给对方跟案件相关的文件,但是没规定只能给对方直接的证据!所以对于原告来说,用大量跟案件相关,但是又不重要的文件来把重要的证据掩盖起来,一起交给被告,然后害的被告必须花大量的人力物力来亲自看文件,这样就等于是压缩了被告方根据证据来调整他们诉讼策略的时间!
所以要是立达方面按照通常的那么一种做法来的话,完全可以把跟18oo万个玩具前中后期相关的双方来往文件以及各种生产文件全都复印好了给对方送去这真要弄的话,让一辆卡车运十吨的文件给对方都不是问题!但是对方要花多少人力物力,才能在这些纸质文件里面找出来真正的关键证据?要知道这些纸质文件可不是电脑文件,不可以直接通过关键词搜索的啊!而通过扫描然后软件识图转换成文字的方式,正确率又不是百分百,总是有错误的,所以还必须人力来识别!这十吨的文件识别起来,不要几十号人不睡觉的看个两三天?
但是这次立达方面并没有采取这样的策略,反而是很正大光明的把证据直接就公开了直接公开给了媒体了!为啥会这么做?因为这么一个案件真的要到开庭的时候,因为涉及重大,甚至涉及到了美国小孩子的玩具安全问题,所以肯定第三方鉴定都会作为证据出现而开示给被告方这都不是原告方找美国有关方面鉴定了,是法院会找第三方来鉴定,然后鉴定结果在开庭之前就会给被告看!那被告反正都要知道这种鉴定结果的,何必还藏着掖着呢?而且对于立达来说,如果藏着掖着的话,反而容易导致官司变得天长地久一个官司打个几年都可能!民事官司真的要拖起来,那是真的可以拖很久!而且对方美泰的律师也不傻,如果人家真的铁了心的找各种理由拖,那真能拖好几年!
也许这好几年里面,立达的名声并没有被污蔑,但是要继续找单子来生产也不容易啊因为其他的玩具品牌商可能也想着看这案子的结果再决定要不要给立达单子啊!结果没出来怎么可能给,万一是立达输了呢?万一真是立达的错呢?于是这几年下来,立达可能真的就一分钱入账不了,还得不停的付给2ooo多员工工资!这多大的压力?所以与其这么弄,不如早点把证据公开,然后靠着舆论压力来迫使美泰及早的过来进行和解!毕竟老章最想要的不是赔偿,而是清白!(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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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在中国,证据开始那是申请之后要在法院的主持之下进行的,而在美国这边虽然说法官也可以主持,但是一般没人主持,就是原被告双方私下里交换一下证据就拉倒了。而像是商业诉讼,特别像是这种跨国的重量级的民事诉讼官司,那是肯定会有双方的证据开示的其实都不用看起诉书里面立达要求美泰赔偿多少钱,只要看之前美泰在媒体上说18oo万个玩具召都是因为立达的错。这么一句话那就多大的重量级?如果头这事儿被证明立达没有多大的责任的话,光是想想看就知道这不是几亿美元赔偿就能搞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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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在英美法系里面就不一样了,在18世纪的案例中,法官为了惩罚被告,所以就有了惩罚性的大额赔偿判定。可能被告只给原告造成了几万元的损失,但是最后加上莫名其妙的精神损失费,可能最终真的要赔百万美元以上!这么一种东东的存在。本身的想法是震慑做错事的人,让其不敢再犯,同时也震慑他人,让他人也不敢这么做错事!本来这种想法是挺好的,但是美国人跟中国人一样,就特别善于现各种漏洞,就特别善于利用规则来得利经过几百年的展之后,美国的老百姓简直就跟刁民一样,哪怕是去海滩晒太阳,被海滩上的椰子树上掉下来的椰子砸到。哪怕只受轻伤,那也会要求什么上亿美金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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