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官员退休后到私营单位就职在许多国家都很普遍,但这种行为却不可避免地带来一些弊端,最主要的就是退休官员利用原来的职位、人际关系和信息资源为自己、家庭或某些组织牟取不当利益,极大破坏了社会公平原则,并给国家利益带来损害。因此,限制和规范退休官员退休后的活动,就成为预防**行为的重要手段。

    加拿大政府在这方面就有非常严格的规定。

    根据该国专门制定的法规《公职人员利益冲突与离职后行为准则》,公务人员必须廉洁、诚实、无私,私人利益不能受到其参与的政府活动影响;不论任职期间还是退休离任,都应妥善处理好私人事务,防止发生真实或潜在利益冲突;若产生冲突,以有利于公众利益的方式解决;不得超出职责范围帮助与政府打交道的任何私人企业和个人;不得以政府信息牟取私利;不得直接或间接利用政府资源进行政府批准以外的活动;离职后一段时间内不得利用以前职位和关系捞取利益。

    对于政府官员退休后的限制,主要为两个方面,首先是再就业范围:在离职一段时间内禁止到与其在政府任职期间有工作关系或联系较密切的公司任职,由于加拿大是联邦国家,各省对此期限规定不一,联邦政府和多数省为两年;其次是限制其活动,即在一定期限内不准作为任何企业代表或代理与原任职单位接触,不准代表某个国家对政府进行游说活动,不准利用任职期间所掌握的内部信息谋取个人利益。这项限制的期限同样因省而异,通常也为两年,但目前有仿效美国、将此期限延长至五年的呼声。

    这些限制的依据是西方各国在政府官员行为规范中所共同遵循的“避免利益冲突”原则,而利益冲突的概念正是由加拿大首先提出。

    早在1964年,加总理皮尔逊就针对当时**丑闻频发的现实致函各部部长,首次提出“部长及其下属不能拥有与自身工作职责相冲突的利益,哪怕这种利益相当遥远”;1973年,加拿大枢密院就此向议会提出《议员与利益冲突绿皮书》,成为此后一系列约束政府官员在职和退休行为的蓝本;不久,在此基础上制定并通过了《利益冲突指导原则》,这被称为现代社会利益冲突立法的首创。

    1976年,两名副部长在退休后合伙开设顾问公司,利用任职期间所培育的人脉和关系网,专门代人游说政府各部门、机关,事件曝光后引发全社会对个人利益与原政府职位间利益冲突的大讨论。针对此,加政府和议会特别制定了《公职人员离职后行为指导原则》,1985年,该原则与《利益冲突指导原则》及禁止公务员收受任何礼物的原则规定等合并形成《公职人员利益冲突与离职后行为准则》,几经修改补充,沿用至今。

    此外,加各省对这些方面还有许多地方性补充规定,加各级官员在任职前必须首先宣誓遵守“准则”,否则不能就任。

    自85年马尔罗尼政府以来,加政府还特别设立廉政专员,并成立专门机构“公共部门道德署”,专司廉政教育、咨询,并负责对在职、退休政府官员执行准则情况进行独立调查,被调查者如触犯准则,将受到严肃的行政甚至司法追究。

    法国对政府官员退休后任职也有明文限制性规定。

    根据1946年10月法国国民议会通过的《法国公务员总章程》,任何已退职的公务员,在任职不少于20年的情况下,“允许利用过去的职称或职务作为名誉头衔,离职5年后方可到私营企业工作、咨询或参与资本活动”。这项限制是根据《法兰西共和国法典》中“任何政府官员或雇员都不得故意亲自或实质上参与任何同自己有财务利益关系的特别事项”的原则制订的。

    法国是一个对公务员兼职和跳槽比较宽容的国家,政府官员从事文教、艺术、创作、科研等活动,只要不影响本职就在许可范畴内,官员甚至可以申请离职去私企工作一段时间,再申请回到原岗位,但对任何“以现行或曾经的公职身份”谋求私人或小团体利益的人和行为,都将给予严厉的惩处。

    在法国,对包括退休政府官员在内的公务员进行监察的最高机构是国家公务员最高公职委员会、地方公务员最高公职委员会和医护公务员最高公职委员会,各部门也有相应的监察机构,直接对上级首长负责。

    法国是著名的福利国家,政府官员退休后待遇稳定,生活无忧,但一旦“越线”,不但将受到从警告直到取消公职退休待遇、轻重不等的10级处罚,情节严重者还会依法被处以1万美元以下罚金,甚至单处或并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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