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所谓的“一条鞭法”,自不用说当然是黄杰从奇梦中看来的东西,乃是一部名字就叫做《万历首辅张居正》的连续奇梦(连续剧)中瞧得分明。 更新最快
(嘿嘿!老黄哥在2007年时混横店,就在这部戏里客串群演,还在里面串演了大胡子侩子手!)
话说回来,这“一条鞭法”是“黄杰前”明代嘉靖时期确立的赋税及徭役制度,由张居正于万历九年(1581年)推广到全国。
“一条鞭法”的内容是:总括一县之赋役,量地计丁,一概征银,官为分解,雇役应付。
也就是把各州县的田赋、徭役以及其他杂征总为一条,合并征收银两,按亩折算缴纳,大大简化了征收手续,同时使地方官员难于作弊。
实行这种办法的好处有几个方面,一来使没有土地的农民可以解除劳役负担,有田的农民能够用较多的时间耕种土地,对于发展农业生产起了一定作用。同时,把徭役改为征收银两,农民获得了较大的人身自由,比较容易离开土地,这就给城市手工业提供了更多的劳动力来源。没有土地的工商业者可以不纳丁银,这对工商业的发展也有积极作用。
当然,由于封建制度本身的局限,此法虽有良好初衷,却最终残民害民,一定程度上加速了明朝的灭亡。
不过,就黄杰在奇梦中所见而言,这“一条鞭法”不论如何,哪怕有始无终也好,都比如今大宋所用的税法更为优秀和先进。
而大宋眼下的税法,可谓是集封建税制苛杂为一体之大成,甚猛于虎也!
这北宋时期,社会经济发展取得高度成就,国内、海外贸易虽较前朝显著发展,但全国上亿人口的粮食供给依然全部仰仗国内土地所出,农业是重要的产业部门,农业税收在北宋全国财政收入中依然占据非常重要的地位。
首先,宋朝立国后采取的土地政策比之前唐而言更为宽松,既“不抑兼并”也“田制不立”,可以说官府是相当的纵容地主阶级兼并农民土地,并允许土地自由买卖。
这唐代前期,官府所承袭的乃是北魏以来的均田制。在均田制下,国家授给农民土地,包括口分田和永业田等,不得随意转让或买卖,也就是说均田制下国家名义上仍是土地所有者,农民拥有土地的使用权而没有完整的所有权。
安史之乱前后,唐代土地兼并加重,人口增加,且赖以授田的国有荒地逐渐减少,均田制也随之逐渐崩溃了。至唐代的“两税法”实施后,土地兼并不再禁止,取代均田制的是以庄园制为代表的私人土地所有制。
而宋承唐遗,宋代的土地制度不仅继续了唐代后期的变化,而且在唐代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土地私有化程度进一步提高了。
从北宋的全国形势来看,耕恳土地分民田和官田两大类:官僚、地主、商人的私有土地以及自耕农、半自耕农所有的很少一部分土地属于民田;政府的屯田、官庄的土地属封建国家所有,主要属于官田。
随着土地开垦面积不断扩大,粮食单位亩产显著提高,经济作物品种增加以及种植区域不断扩大等。正如承继晚唐五代历史的顺序,北宋的农业税收也沿袭了许多唐末五代乱世的征收名目,琐碎繁多,大致可分为正税与附加税两类,田税和丁税两方面。
北宋的田赋制度沿袭了唐代中期杨炎所创立的“两税法”,面向全部主户亦即所谓“有常产”的“税户”征收土地税,分夏秋两次。宋初一般按照亩收一斗的定额课取谷物,部分地区仍依十国时的旧制,每亩每年纳税三斗,这是宋朝政府征收农民的正税。
至于两税之外,又有丁口之赋和杂变之赋的附加税,宋仁宗时规定这两种税收都必须随同两税输纳。丁口之赋以身丁为主要对象征收,沿用了历代的人头税,不管有无土地,全需交纳。杂变之赋(又名沿纳)内容很多,牛皮、盐、曲(酿酒所用)等税收都在范围。
五代时期,酒曲有时官造,有时许民自造而官府征收税钱称为曲钱。后唐明宗时,将这一临事性政策常设化、制度化,规定诸道州府乡村人口于夏秋田苗上每亩纳曲钱五文,允许百姓随意造曲酿酒。这项措施直接成为政府的创收手段。曲钱按田亩计征,分夏秋两季征收,成为田赋附加税。入宋以后此项弊政没有取消,反得以传承下来。
牛皮是古代制造兵甲的重要材料,牛筋、牛角是重要战略物资。五代时期兵连祸结,战火不息,各朝都严禁民间私自买卖牛皮等物品。耕牛死后,皮和筋骨都要全部交给官府,而官府付给很少的钱。后唐明宗时只给农民一点盐充作牛皮款,再后来,收了牛皮也不给钱。最后规定制度,牛皮牛筋等都要上缴,对无牛皮者也要收牛皮税。后周时,规定牛皮税按田亩摊派,牛皮税也成了田赋附加税,整个南北宋一直沿用下来。
再来就是农具,这农具是农业生产的工具,就像我们生存需要穿衣吃饭,它是农业耕作的必需品。对农具课税明显是一种无理可讲的苛政,后唐明宗时,因官府经营的农具质次价贵,农民不愿使用,改为农民自制铁农具,官府征收农具税,依随夏秋两税交纳,逐渐成为田税附加税。以后历代开明君主都认识到农具税的明显不合理,也颁布过减免措施。前代有开创,宋初的农器也要纳税,以后时征时停。
五代十国时,占据两浙的吴越钱氏政权为免吞灭,千方百计巴结中原政权,创制了进际税,以进贡之名虚增税额,向辖下农民征收税钱,每田十亩虚增六亩,桑地十亩虚增八亩。这项政策在北宋得以继承,也一直沿用至南宋。
此外,北宋政府还在绢帛与粮食产地采取“和买”与“和籴”政策。起初,依照绢帛与粮食所出多寡,宋政府分别派定征购数量,并付出一些代价,但后来都是“官不给钱而白取之”。再后来,又把白取的绢帛或粮米折成现钱而勒令民户交纳,“和买”与“和籴”变成了税户的经常负担。
(嘿嘿!老黄哥在2007年时混横店,就在这部戏里客串群演,还在里面串演了大胡子侩子手!)
话说回来,这“一条鞭法”是“黄杰前”明代嘉靖时期确立的赋税及徭役制度,由张居正于万历九年(1581年)推广到全国。
“一条鞭法”的内容是:总括一县之赋役,量地计丁,一概征银,官为分解,雇役应付。
也就是把各州县的田赋、徭役以及其他杂征总为一条,合并征收银两,按亩折算缴纳,大大简化了征收手续,同时使地方官员难于作弊。
实行这种办法的好处有几个方面,一来使没有土地的农民可以解除劳役负担,有田的农民能够用较多的时间耕种土地,对于发展农业生产起了一定作用。同时,把徭役改为征收银两,农民获得了较大的人身自由,比较容易离开土地,这就给城市手工业提供了更多的劳动力来源。没有土地的工商业者可以不纳丁银,这对工商业的发展也有积极作用。
当然,由于封建制度本身的局限,此法虽有良好初衷,却最终残民害民,一定程度上加速了明朝的灭亡。
不过,就黄杰在奇梦中所见而言,这“一条鞭法”不论如何,哪怕有始无终也好,都比如今大宋所用的税法更为优秀和先进。
而大宋眼下的税法,可谓是集封建税制苛杂为一体之大成,甚猛于虎也!
这北宋时期,社会经济发展取得高度成就,国内、海外贸易虽较前朝显著发展,但全国上亿人口的粮食供给依然全部仰仗国内土地所出,农业是重要的产业部门,农业税收在北宋全国财政收入中依然占据非常重要的地位。
首先,宋朝立国后采取的土地政策比之前唐而言更为宽松,既“不抑兼并”也“田制不立”,可以说官府是相当的纵容地主阶级兼并农民土地,并允许土地自由买卖。
这唐代前期,官府所承袭的乃是北魏以来的均田制。在均田制下,国家授给农民土地,包括口分田和永业田等,不得随意转让或买卖,也就是说均田制下国家名义上仍是土地所有者,农民拥有土地的使用权而没有完整的所有权。
安史之乱前后,唐代土地兼并加重,人口增加,且赖以授田的国有荒地逐渐减少,均田制也随之逐渐崩溃了。至唐代的“两税法”实施后,土地兼并不再禁止,取代均田制的是以庄园制为代表的私人土地所有制。
而宋承唐遗,宋代的土地制度不仅继续了唐代后期的变化,而且在唐代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土地私有化程度进一步提高了。
从北宋的全国形势来看,耕恳土地分民田和官田两大类:官僚、地主、商人的私有土地以及自耕农、半自耕农所有的很少一部分土地属于民田;政府的屯田、官庄的土地属封建国家所有,主要属于官田。
随着土地开垦面积不断扩大,粮食单位亩产显著提高,经济作物品种增加以及种植区域不断扩大等。正如承继晚唐五代历史的顺序,北宋的农业税收也沿袭了许多唐末五代乱世的征收名目,琐碎繁多,大致可分为正税与附加税两类,田税和丁税两方面。
北宋的田赋制度沿袭了唐代中期杨炎所创立的“两税法”,面向全部主户亦即所谓“有常产”的“税户”征收土地税,分夏秋两次。宋初一般按照亩收一斗的定额课取谷物,部分地区仍依十国时的旧制,每亩每年纳税三斗,这是宋朝政府征收农民的正税。
至于两税之外,又有丁口之赋和杂变之赋的附加税,宋仁宗时规定这两种税收都必须随同两税输纳。丁口之赋以身丁为主要对象征收,沿用了历代的人头税,不管有无土地,全需交纳。杂变之赋(又名沿纳)内容很多,牛皮、盐、曲(酿酒所用)等税收都在范围。
五代时期,酒曲有时官造,有时许民自造而官府征收税钱称为曲钱。后唐明宗时,将这一临事性政策常设化、制度化,规定诸道州府乡村人口于夏秋田苗上每亩纳曲钱五文,允许百姓随意造曲酿酒。这项措施直接成为政府的创收手段。曲钱按田亩计征,分夏秋两季征收,成为田赋附加税。入宋以后此项弊政没有取消,反得以传承下来。
牛皮是古代制造兵甲的重要材料,牛筋、牛角是重要战略物资。五代时期兵连祸结,战火不息,各朝都严禁民间私自买卖牛皮等物品。耕牛死后,皮和筋骨都要全部交给官府,而官府付给很少的钱。后唐明宗时只给农民一点盐充作牛皮款,再后来,收了牛皮也不给钱。最后规定制度,牛皮牛筋等都要上缴,对无牛皮者也要收牛皮税。后周时,规定牛皮税按田亩摊派,牛皮税也成了田赋附加税,整个南北宋一直沿用下来。
再来就是农具,这农具是农业生产的工具,就像我们生存需要穿衣吃饭,它是农业耕作的必需品。对农具课税明显是一种无理可讲的苛政,后唐明宗时,因官府经营的农具质次价贵,农民不愿使用,改为农民自制铁农具,官府征收农具税,依随夏秋两税交纳,逐渐成为田税附加税。以后历代开明君主都认识到农具税的明显不合理,也颁布过减免措施。前代有开创,宋初的农器也要纳税,以后时征时停。
五代十国时,占据两浙的吴越钱氏政权为免吞灭,千方百计巴结中原政权,创制了进际税,以进贡之名虚增税额,向辖下农民征收税钱,每田十亩虚增六亩,桑地十亩虚增八亩。这项政策在北宋得以继承,也一直沿用至南宋。
此外,北宋政府还在绢帛与粮食产地采取“和买”与“和籴”政策。起初,依照绢帛与粮食所出多寡,宋政府分别派定征购数量,并付出一些代价,但后来都是“官不给钱而白取之”。再后来,又把白取的绢帛或粮米折成现钱而勒令民户交纳,“和买”与“和籴”变成了税户的经常负担。